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施桥镇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生合同违约金征收标准的通知 |
| 【字体:大 中 小】【2010-3-17】 【作者/来源 党政办】 【关 闭】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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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村(居): 为切实维护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秩序,依法打击政策外生育,兑现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,根据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和金人口组[2009]20号“关于社会抚养费征管工作纳入工作考评的通知”精神,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,现将2010年度社会抚养费征收和计划生育合同违约金征收标准通知如下: 1、未依法取得合法夫妻关系生育第一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5000元,同时征收孕检未到位合同违约金每天10元, 擅自伪证、骗取公安部门变更年龄的,经调查核实后,不予办理《生殖健康服务证》,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。 2、女方不足26周岁且前一子女不满三周岁生育第二胎的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元,同时征收孕检不到位合同违约金每天10元。 3、政策外生育二孩的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5.16-6.88万元,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,依次增加2倍征收社会抚养费(二孩双胞胎以多孩征收到位),以此类推。 4、孕(环)检对象每季度必须按时参检到位,每缺一季度参检不到位征收合同违约金900元,连续两周期未参检到位的征收1800元合同违约金,以此类推并限期督促到位。 5、计生手术对象平生(含补救后)要求三个月内到位,剖腹产六个月内到位,若不到位(经鉴定缓扎缓上的除外),每逾期一个月征收合同违约金500元。 特此通知 金安区施桥镇人民政府 2010年3月1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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